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零售环节的质量安全水平,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零售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 总体要求
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决策部署,坚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,以“四个最严”为根本遵循,聚焦食用农产品零售环节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,压实各方责任,创新监管方式,完善长效机制,构建从产地到零售终端的全链条、可追溯的监管体系,确保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。
二、 主要任务
(一)严格落实零售经营者主体责任。零售市场开办者、超市、便利店、生鲜电商平台及个体经营者等,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。要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、数量、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内容,并保存相关凭证,实现来源可查。严禁采购、销售来源不明、腐败变质、感官性状异常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。
(二)强化市场准入与过程管控。零售环节要加强对入场(上架)食用农产品的把关。鼓励配置快速检测设备,对高风险品种进行重点筛查。销售过程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,确保贮存、陈列、销售等场所环境整洁,设施设备齐全有效,防止交叉污染。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,鼓励附带合格证、追溯二维码等标识的产品进入零售环节。
(三)加大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力度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有计划、有重点地加大对零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频次和覆盖面,特别是对消费量大、风险较高的蔬菜、水果、畜禽肉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。及时公布抽检结果,依法处置不合格产品,并追溯源头。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,及早发现并防控系统性、区域性风险。
(四)推进智慧监管与追溯体系建设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,推动大型零售市场、连锁超市、电商平台等建立电子化追溯系统,逐步实现与产地准出、批发市场准入信息的对接。探索应用物联网、大数据等技术,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效能。鼓励消费者通过扫描二维码等方式查询产品信息。
(五)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。对零售环节存在的非法添加、农兽药残留超标、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、伪造产地或冒用标识等违法行为,要保持高压严打态势。加强行刑衔接,涉嫌犯罪的,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落实“处罚到人”要求,强化信用惩戒,让违法者寸步难行。
(六)加强宣传引导与社会共治。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,提升零售经营者的守法诚信意识和消费者的安全消费、维权能力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,落实有奖举报制度。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,鼓励新闻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,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。
三、 保障措施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零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,将其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重要内容,细化工作方案,明确任务分工,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。
(二)强化部门协同。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卫生健康、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,健全信息共享、联合执法、案件协查等机制,形成监管合力,堵塞监管漏洞。
(三)提升监管能力。加大投入,保障监管执法所需经费、装备和力量。加强基层监管人员业务培训,提升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。
(四)督促检查落实。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督查,对责任不落实、监管不到位的,要严肃问责。
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千家万户,责任重于泰山。各级相关部门、各零售经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,迅速行动,狠抓落实,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